我觉得人类历史上可以有三种婚姻制度安排,第一种是异性婚姻,就像现在大多数国家一样,一男一女的婚姻;第二种是同时允许异性婚姻和同性婚姻,比如北欧一些国家,英国,美国等;第三种是取消国家对婚姻的认可,婚姻登记变成完全私人领域的事情,交给独立的第三方公司来完成。第三种意见其实也是极端自由主义者的逻辑推演,他们认为国家应当价值中立,不对婚姻这种个人事件表示支持或反对,或者国家不具有资格来认定这件事。

但是我们看一下美国和欧洲关于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的争论,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几乎没有采取第三种意见的。他们都是在争论同性婚姻是否是道德的这个基本伦理问题。也就是说,自由主义的公共理性(国家应当价值中立,个人生活自己选择),其实在这里并没有发挥太多作用,正反双反都认为,这本质上还是个伦理问题。

如果是这样,必然面临一个根本问题,就是什么是婚姻?婚姻的目的和意义究竟是什么?有人说,婚姻是以生育后代为目的的,但是如果一对老年人,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他们能结婚吗?如果一对青年情侣,他们患有不孕不育症,他们能结婚吗?如果另一对青年男女,他们有生育能力,但是他们就是不想生,他们想丁克,他们可以结婚吗?我觉得他们都可以结婚,所以认为生育后代是婚姻的目的,我觉得这个理由不能成立。

所以在婚姻这个问题上,争论的双方可能绕不过去亚里士多德的论点,那就是每种社会制度都表彰了相应的德性。婚姻这种制度表彰的是什么呢?我觉得就是两个人之间排他性的承诺这么一种亲密关系。正是基于这点,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将婚姻从异性拓展到同性,以前可能有性别限制,现在没有性别限制。但是有人数限制,也有生物类别限制。

换句话说,自由主义的公共理性在这里的支持力度很弱。为什么呢?因为按照自由主义的基本逻辑,如果国家在价值上应当中立,不对婚姻这种私人事情进行干预,那么如果一个男生有三四个女朋友,或是一个女生有三四个男朋友,在全部自愿的情况下,他们能结婚吗?显然不能,并且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都不能。也就是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并不是完全自愿就可以进行的。更极端一点,如果一个人觉得婚姻是一种国家认可,一种荣誉,他想结婚,但是他想跟自己登记结婚,这可以吗?也不行。因为当前的婚姻制度,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欧美一些国家,对于婚姻的拓展,仅仅是迈出了一小步,取消了性别限制。在这个意义上,婚姻有人数限制,也有物种限制,你不能和你的宠物猫或是宠物狗结婚,虽然你和宠物猫或是宠物狗有亲密关系,并且不以繁殖为目的,但是仍然不能登记结婚。

也正是在这个排他性的亲密关系承诺这个意义上,同性婚姻正在被逐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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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回应一下当时的一些质疑,当时没有时间进行现场回答。

第一个问题是说,是否应当因为同性群体是少数群体,他们的婚姻就应当受到保护,他们的婚姻对异性恋群体的价值观是个冲击,也应当考虑保护异性恋的价值观。我觉得,法律或是法治的精髓,在于平等的保护每个人,而非少数群体。历史上,美国黑人也是少数群体,保护他们的权利,是不是对白人的价值观也会形成冲击,要保护白人的价值观吗?铁链女是极少数,要保护铁链女的权利吗?当然要保护,不过不是保护极少数的权利,而是平等的保护每个人的权利。所以我觉得这个质疑并没有道理。其次,我觉得很重要的一点,某一种价值偏好、喜好,不能成为限制别人权利的基础。你喜欢吃中餐,觉得西餐很垃圾,但是你不能禁止别人吃西餐,别人吃西餐也谈不上侵犯了你吃中餐的权利,虽然可能让你感到不愉快。生活中的不愉快很多,我的看法是,不能因为别人的某种选择而让自己不愉快,这个时候可能不是禁止别人的权利,而是调整自己既有的价值观。

第二个问题,有朋友说立法应当考虑公序良俗、文化传统、民意基础,基于中国的婚姻概念、公序良俗、文化传统、民意基础,同性婚姻不应当合法化。这个观点前半句我基本同意,在一个民主社会,立法机构就是代表民意,立法就是民意的体现。不过有几个问题,第一是公序良俗、文化传统这个东西是动态的,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宋代的时候,妇女不需要缠小脚,明清时期妇女都必须缠小脚,民国以后,妇女也不需要缠小脚了,哪个才是我们的公序良俗和文化传统?要维护哪个公序良俗和文化传统?世界范围内,女性之前受教育没什么保障,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保证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可见各国的公序良俗和文化传统都在发生改变。而近代以来,这个世界的整体趋势就是越来越文明,越来越尊重个人权利。启蒙运动以来的主要基调,就是高扬个人的价值、尊严、权利。因此,不能以当前的公序良俗、文化传统,拒绝进步性的改变。如果我们觉得所有当下的公序良俗和文化传统都需要保护,那么很可能今天中国,大多数女性还在缠小脚,并且没有受教育的权利,这点可以接受吗?!第二,我们今天讨论的内容是,是否应当合法化。应当是个价值层面的判断,应不应该,而不是现实层面的难不难。当然会有阻力,也会有反对,而且很可能是激烈的反对,这都很正常,但是我们讨论的是应当,应当的背后是观念和逻辑的碰撞。

第三个问题,有朋友说,同性群体生活中主要面对的不是婚姻问题,所以婚姻制度可能不能解决他们的现实问题,因此不需要合法化。这个说法很有意思,如果面对某一个个体,即便允许同性婚姻,也无法保障他能有好的教育、好的工作、好的收入、甚至好的伴侣,所以如果面对的是个人,这个建议是有道理的。但是今天讨论的是一种制度安排,是一个群体性的问题,这个逻辑就站不住了。比如,民主制度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所以就不需要民主制度,这能成立吗?婚姻制度也不能解决异性恋婚姻中的所有问题,所以应当取消异性恋婚姻吗?一种制度有问题,不是取消他人权利的借口。

第四个问题,有朋友说,现在欧洲很多国家都有同性民事结合制度,可以领养孩子、财产继承、甚至手术签字,保障已经很充分了,为什么一定要婚姻这种制度?我觉得这个问题非常好,欧洲一些国家的安排,客观说,已经非常好了,但是为什么还有很多运动,一定要争取同性婚姻呢?我觉得就是因为婚姻制度是一种国家认可、是一种荣誉、是一种和异性恋的“平等”。如果婚姻制度真的变成第三方公司可以登记的,国家放弃对婚姻的管理,那我觉得这个运动可能就不会存在了。

大多数人只接受自己愿意接受的内容,大多数人的认知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我们今天的讨论,正反双方存在深刻的分歧,但也不得不面对对方提出的观念、事实和逻辑,并进行认真的思考和反驳,没有人掌握绝对的真理。很多社会制度的进步,都是从观念的改变开始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观念的碰撞和交锋,才极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