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0日,几个朋友在长野书局对女性问题做了一些探讨,31日,几个参与人根据回忆,整理、补充、总结了各自观点,并参考对方记录经过多次修改,经所有参与者最终审定全文。下面是文字记录。
参与人员(姓氏拼音顺序):
巩健,西南交大文艺学博士,在读; 蒋瑞,南京大学历史系硕士,已毕业; 严欢:西南交大文艺学博士,在读。
巩健观点:
1.激进女权、左翼女权和畸变而来的极端女权的出现都晚于最早的温和女权,也就是在人权体系,启蒙思潮之下的女权。所以,最早让我们看见女性的,是我们对“人”的觉知,而不是对所谓a面性别的攻击。
2.我不认可任何通过“极端”来彰显问题、突出问题的方式。因为“极端”终究扭曲了事实,而社会维度事实的扭曲终将有所波及,波及本不该涉入其中的人。哈马斯“极端”了,放大了伊斯兰,无辜的人质就被波及了,纳粹“极端”了,放大了日耳曼,整个犹太民族就被波及了。女权“极端”了,男人作为个体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会被放大,过度解读,甚至个别空间都会遭遇定向爆破。“男人”作为集体又会成为文化、社会、政治等诸多因素的挡箭牌。“被看到”终究是为了正确地对待。
3.左翼女权流毒甚重,性别的二元对立,包括强行的立场化(非我性类,其心必异)都会导致“女性”被工具化。现在也有部分极端女权本质上就是“定向收割”,也有部分男性极端女权,本质上就是“定向讨好”,二者相互交合,说白了,把“女性”当生意。
4.当前的女性主义争论主要涉及,观念,权利和法律三个方面。其中观念和法律均有共识,那就是目前法律规范上考虑了女性的性别特质,但观念传统阻碍了法律落成。填补观念和法律的割裂关键在于权利,也即明确女性的权利诉求。所以我个人愿意投入这种探讨中,划定女性具体想要什么,同时也愿意正视任何作为个体的女性的生活困境,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对“女性”的塑造。简言之,支持自由主义女权和存在主义女权。
5.没有什么存在即合理,黑格尔的本意是“存在即有原因”,最终是为了导向更深层次的溯因。女性主义的极端化就是女性现实困境在溯因过程中被误读的表现。因为“男人”也是被制造的。“男权”也是一把双刃剑,男人也在被男权裹挟,或者说,作为人,权利在被权力裹挟。
6.只要坚定地反对专制,承认当前的专制事实,坚信自由、平等,坚信人道、普世,关注问题而不是立场,关注事实而不是推论,关注体验的差异和主体的多维,一切都可以讨论,但很多也没必要讨论。
7.如果把女权放在公共讨论的范围内,作为一种自觉,我愿意相信的是当前的一切理智讨论都将成为观念变革的先驱。但观念的进化不会是革命性的,只会一点一滴地积聚,伴随着政治变革和经济变革,更重要的是生活本身的变革,会很慢,但我们已经在路上了。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
蒋瑞观点:
我先说下我对这篇文章的看法。这篇文章中采访的几位女性的故事,是女性个体觉醒的过程,她们突破社会观念对女性的条条框框,更愿意活出自我,实现自我的价值,而非作为其他人的目标或手段。她们要自我定义自身的价值,并成为自己生活的主宰。在这个意义上说,这些都是精彩的过程,也充满了勇敢的选择和反思精神。但是我想说的一点,上述几个案例,都并非女性权利方面的不平等,更多的体现的是文化、观念上的冲突或压迫。
基于此,作为一种当下的流行思潮,我对女权主义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疑问。
第一,中国当下的女权主义,基本诉求是什么?是权利方面的东西,还是文化、观念方面的内容? 第二,中国的女权主义,是否一定要追求结果方面的平等?或者说,实质上的绝对平等? 第三,对于不同的观念,如何比较高下?
我简单说一下我对这几个问题的看法。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在当下中国,女性在权利方面的内容,与男性基本上是平等的。这个权利指的是法律层面享有的权利,大体上是平等的,至于实施过程中,有不平等或者侵权的现象,这个我也是承认的。比如对育龄女性的就业权的损害,公司不太喜欢招聘育龄女性,这个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这方面我认为的确女性的权利受损,需要不断地改进。至于怎么改进,我认为需要财政补贴,这个补贴是给公司的财政补贴,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主要目的就是盈利,如果有一个岗位,空缺三四个月,不仅要发工资,而且相应的工作没人干,作为公司来说,肯定想避免这种现象,因此不愿意招聘育龄女性,我认为是非常理性的选择。这种局面需要改变,应当有相应的财政补贴给到公司,这样公司才能没有后顾之忧,才会愿意招聘育龄女性。所以,权利平等不是一句空话,权利平等是有相应的代价的。至于整个社会为什么要拿出一部分公共财政补贴公司?那很简单,因为你倡导男女平等,因为你要保障女性的就业权利。口惠而实不至,平等的就业权,就是一句空话。
至于女性其他方面比较重要的权利,比如像受教育权,我认为至少在法律层面是没有歧视的,法律方面规定的是男女平等,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中国很多偏远地区,女性的受教育权仍得不到保障,是个很大的问题,也是需要改进的。侵权的事情很多,按照侵权的规定去处理就可以了。就好像社会上总不可避免有侵权的现象,但只要被侵害的权利有救济的途径,很多问题都可以得到改善。就像欧美相对文明,女性权利保障更到位,一样有侵害女性权利的事情,只要她们有权利救济途径,很多问题都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即便有完善的民法典,先进的「文化、观念」,也不能完全杜绝民事侵权,一样的道理。但是至少在法律层面,我认为中国女性和男性基本上是平等的。
第二个问题。中国的女性主义者,是否一定追求结果方面的平等?刚才的聊天,严欢否认了这个看法,那么我跟严欢在这方面是没有分歧的。但是中国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女性主义者,追求结果方面的平等,如果结果不平等,那就是实质上的不平等,那就是男权压迫女权。我主要针对这种观点谈我的看法。
首先,我觉得首先要看结果方面的不平等是如何造成的,要分分类。比如如果是权利不平等导致的结果不平等,我觉得毫无疑问是需要改变的。权利的不平等是不可接受的,是需要改变的。其次,如果是市场竞争后的不平等,需要改变吗?按照现代社会的基本认知,比如自由市场竞争制度下,有穷人、有富人,对于穷人还是要提供一定社会保障的,但这是基于经济要素考量的,对于一定收入标准线下的人提供的福利保障,并不是针对性别提供保障。
再次,如果是市场主体通过自愿的、双向选择后造成的不平等,需要改变吗?我认为是不太需要改变的,前提是自愿的双向选择。很多女性主义者说,现在是男性特权社会,男性享有了太多的特权,很多女性做了很多贡献而不被认可。我觉得,这个要看你说哪些领域了。比如军队、治安,大多数都是男性承担了公共服务,中国军队200万人,女性军人占了15-18万,其中相当一部分还是文艺兵,真正作战训练服役的更少,男性占了90%以上。这平等吗?如果要追求结果平等,女性主义者就应当要求男性同胞下来,我们上,女性能顶半边天。但是中国的女性主义者,我从来没看到她们有类似的主张,所以追求结果平等,只是在她们看到的领域追求平等,对于享受大部分由男性提供的国防、治安等公共服务,她们也没有要求结果平等,也没有说男性霸权剥夺了他们当兵服役、征战沙场、驻守边防的权利。这个问题该怎么看?我觉得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军队,大部分是由男性组成的,这个不需要追求什么结果平等。因为只要男性、女性都有当兵的权利,国家根据自己的需要,更多的选择了男性,这是自愿、双向选择的过程,因此没有必要去干预结果上的不平等。
至于有些女性主义者说,公司招聘的时候,更多的选择男性而不是女性,这是不平等的。育龄女性的招聘歧视的确存在,我也承认,上面已经讲了,我认为存在,且需要改变。如果公司更倾向于雇佣男性而非女性,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你很难分辨出公司这么做是基于经济理由做出的决策,还是基于性别偏好作出的决策。因为女性要休产假,长时间的不在职,但是需要发工资,如果是基于这些理由做出的决策,那就应该用财政政策进行干预,给公司补贴,来消除育龄女性的就业歧视。如果有人说,公司这么做,就是基于性别偏好,而非经济利益,那是需要给出论证的。你需要证明公司招聘了更多的男性而非女性,是基于性别偏好,而非经济利益。
现在我们考虑另一种情况,假设不是育龄女性,公司招聘的时候,就是喜欢招男性,不喜欢招女性,这构成歧视吗?
我认为也不构成歧视。理由?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有权选择自己要雇佣什么样的员工,包括员工的学历、能力,当然如果公司表现出对某种性别有偏好,我也觉得无可厚非。因为公司本质上是自负盈亏的,如果政策制定者规定,必须招聘女性,这样的身份政治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这样的话,不雇佣少数民族是不是也有问题?不雇佣残疾人是不是也不行?不雇佣xx省户口的人是不是也不可以?如果政策强制性要求兼顾所有身份的雇员,那么企业经营亏损,政府兜底吗?其次,假设同时雇佣男性和女性员工,是不是员工性别比例决定了歧视行为?什么样的员工性别比例,才不是歧视?这都是难以做出结论的。
其次,基于自愿的双向选择,我认为结果是不需要太多干预的。就比如全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护士群体,大多数都是由女性构成一样,这是对男性的歧视吗?我觉得不是。如果是双方自愿选择,我不太认为存在歧视。军队大多数由男性构成,护士大多由女性构成,我不觉得是性别歧视,更愿意看成是双向选择的结果。
第三个问题,如果是社会文化、观念方面造成的不平等,需要改变吗?如果需要改变,该如何改变?这首先牵涉到什么观念好、什么观念不好的问题。现代社会的共识,是男女平等的观念,要好于男女不平等的观念,我觉得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我同意。但是对于具体的事情,可能要具体分析。比如针对一个家庭,很明显就会有「男主外、女主内」和「男主内、女主外」之分。这个时候,怎么论证这两个观念哪个更先进、更文明?如果这对夫妻,都同意「男主外、女主内」,或是都同意「男主内、女主外」,这都好说,但是如果一个主张「男主外、女主内」,另一个主张「男主内、女主外」,怎么论证对方的观念是落后的?自己的观念是先进的?具体到一个具体家庭,你怎么知道他/她到底是想「主内」还是「主外」?这有高下之分、先进落后之别吗?假设夫妻两个人看法不一致,其中一个人如何证明另一个人的看法是错的?
这里我要说,如果是观念领域,属于个人偏好的、看似不平等的事情就太多了!一部分男性喜欢「白富美」,对那些「黑穷丑」的女性公平吗?一部分女性喜欢「高富帅」,对「矮穷丑」的男性公平吗?一部分男性喜欢「大胸」女性,对「小胸」女性公平吗?一部分女性喜欢「北方男性」,对「南方男性」公平吗?整个社会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偏好,表现出统计意义上具有大众化口味的审美趋势,这是一种歧视吗?这能改变吗?谁有权去决定或是建议别人的偏好选择呢?因为相当一部分男性喜欢「大胸」,而另一些女性迎合了这种审美偏好,选择去「丰胸」,作为旁观者,你能批评这两方的选择是错的吗?你能批评别人的偏好有问题吗?
而现实中很多女性,包括上面文章中的一些受访者,他们感觉到某种特定社会文化对他们的塑造和约束,或者用流行话语讲,感受到了社会的规训,感到受到了压迫,因此他们要反抗这种所谓的父权文化,要改变别人的观念。比如,她们喜欢讲中国社会或者男权社会(父权社会),对女性的既定观念是「贤妻良母」「相夫教子」「知书达理」「温柔文静」,甚至「优柔寡断」「感情用事」等等等等,乃至父母对他们大学专业、工作就业、男朋友选择、结婚生子,都有某种基于亲密关系的强势建议,让他们感觉到了不舒适、不自由,感受到了压迫。我觉得这种感觉是真实而强烈的,是真实情感的流露,有相当的社会基础。但是,正如我上面论证的,你怎么证明「贤妻良母」的社会规训或者说「父母期望」或者说「社会期望」是错的?你是没法论证的。你唯一能做的,就是说我的人生我做主,我不需要别人给我人生建议,然后不管别人的眼光,活出真实而个性的自我。对于那些处于强势家长影响下的女性,或是生活在秉持特定价值观亲戚群体中的女性,可能会觉得受到了很大的压力,最现实并且最具操作性的,就是尽快离开这样的小环境,而不是妄图去改变别人的想法。跟父母共同生活的,要尽早独立,这才是切实可行的。这就好比在社会中,如果一些人表现出强烈的,你不同意的价值观,应该远离这样的人一样,妄图去改变别人的观念、看法,这和那些想改变你看法的父母、亲戚,又有什么区别?有些东西就是根深蒂固、很难改变,而且对于成年人来说,往往是这些根深蒂固的东西,塑造了今日的我们。
社会规训认为女性应该「贤良淑德」,并不意味着女性必须「贤良淑德」,但是也不意味着女性必须反对「贤良淑德」。至于是否接受这种价值观,取决于每个人的选择。我们真正要做的,是鼓励每一个人通过反思,成为真正的自我,找寻生命的意义与价值,而非反抗某种特定的价值观念。比如有些女性就是喜欢成为「贤良淑德」的人,女性主义者你也要反对这些女性的自我选择吗?
当然,有些女性主义者接受了后现代哲学一部分看法,认为接受「贤良淑德」的女性,这种所谓的自主选择就是不自主的,是不自由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我非常不赞同这种看法,这相当于否定了女性具有自由意志,这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侮辱吧?这才是对女性最大的污名化吧?这种看法强调文化、观念、规训的力量,而取消了自由与不自由的界限。而且以为所有女性代言的立场来发声,任意评判其他女性自主做出的选择是被迫的,把无数具有自由意志的女性,看成是无行为能力的幼童,本质上是一种家长主义,潜意识里是想当「妈」,是「妈味儿很浓」的表现。
因为如果这种看法正确,今天中国所有婚姻中的女性,就都是不自由的。所有女性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强制性的。这能站得住脚吗?如果婚姻是不自由的,并非女性的自主选择,那么离婚呢?结婚都是强制性的不自由选择,怎么会允许离婚呢?如果没有女性的自由意志,离婚率怎么会越来越高呢?按照这些女性主义者的看法,这些选择离婚的女性是自由意志决定的吗?要知道,社会规训是更赞同结婚,而不赞同离婚的。如果社会规训真的有这么大的作用,就不会有这么高的离婚率。这是很简单的道理吧?如果劳动合同的签订,都是强制性的,怎么会存在解除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如果是强制性的,那不就是奴隶社会了吗?今天中国可能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有多少人认为今日中国是奴隶社会?
我们知道,美国六七十年代的平权运动,是有明确的目标的,比如平等的就业权、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乘车权,等等,这些目标具体而实际。中国一些女权主义者,提出了她们的目标是「反抗父权制下的一切男女不平等」。这是一个非常动听的口号,但需要有切实的内容去补充。包含哪些具体的目标?我觉得平等的就业权,可以是其中的目标之一,就如我上面讲到的,育龄女性的就业,的确受到歧视,也的确需要改变。但是,反观中国当下一部分女权主义者的诉求,更多的是社会观念、社会规训,或者别人头脑中的观念,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或者反抗对象,多少有点不着边际。总有太多的人想改变别人的观念,父母想改变子女的观念,子女想改变父母的观念,本质上没什么区别。寻找自身的意义即可,你并不会因为喊的精彩让人佩服,但会因为活的精彩引人侧目。
最后,我想说,至少中国当下社会文化、观念,并不只有对女性歧视的部分,也有「优待」的部分。比如很多写字楼或者公司,女性可以穿不带跟的凉鞋,其实就是拖鞋了,但男性不可以穿拖鞋进写字楼或者进公司;女性可以穿吊带装,但是男性不能穿背心。这平等吗?这是很明显社会文化、观念的不平等,但为什么我几乎从来没有看到女权主义者反对这种不平等呢?如果这些女权主义者只反对对女性不利的不平等,这是真正的平等诉求吗?如果不是平等诉求,又有什么高尚可言呢?资本家想多压榨员工,多赚钱;员工想工资更高、少干活,谁比谁更高尚?不过似乎一部分女权主义者,追求的就是对女性不利的地方更平等,同时享受优待的地方继续享受。如果是这样,「平等」「平权」的口号就祛魅了,但是我相信,在座的各位应该不会赞同这种观点。
严欢观点:
1.对所谓“极端女权”和“田园女权”的看法:经常听见这样一种观点,包括身边的一些男性也会这么说:“我不反对女权,但是反对田园女权、野女权、极端女权,以及那些打着女权旗号牟利的女权网红。”怎么说呢,我不认可这种看法,相反,就女权的发展而言我觉得这是一种可喜的现象。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些所谓的“不好的女权”和那些他们认为“正经的女权”其实是一体的。社会这么大,会有各种各样的人,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立场、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职业、不同需求等等,正是因为女权的观念已经普及开了,才会广泛作用到不同人身上,才会表现出各种各样的女权形态 。如果女权还仅仅只是停留在少数学院知识女性的圈子里,那当然不会出现什么田园女权、野女权,极端女权也会极少,但是那又有什么意义呢?女权的表现形式越多,证明它在社会上普及得更广泛,更具有人口基础,这才是一个观念潮流最终会成功的基础。当然,极端肯定会带来伤害,这也是需要被看到的问题。
2.制度、法律的问题: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是底线,但是它只是底线,法律本身具备局限性,有很多管不到的东西,首先某些针对女性歧视和语言暴力,其次是一些法律阳光照不到的偏僻阴暗的角落,比如家庭内部,比如偏远的法律意识淡薄的地区。法律当然会照顾女性的权益,但在社会生活中法律的具体实施却有着各种各样的困境。因此,只是去谈法律的完善是完全不够的,需要更多的具体行动和关注,去关注到那些更加具体的个体。这是对法律的必要补充,而许多女权社会团体正在做的事情。
3.人权在概念上包含女权,先于女权;但,在具体生活实践中,女权先于人权。因为在我看来,“人权先于女权”的说法确实有问题。
何谓“人权”?也就是所有人与生俱有的权利,人权强调了人在其生存和发展中,因其自然性和社会性,所产生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比如尊严权、人格权和精神自由权、人身自由、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财产权等等等等。
那何谓“女权”?在我看来“女权”至少有两层含义:1.女权运动及其思想:反对性别的歧视、压迫、剥削,追求两性的平等与妇女解放的政治主张以及为实现这一主张而产生的声势浩大的女权运动及这场运动的参与者;2.女性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刚才“人权”中包括的那些基本权利也都自然而然地应该获得。而从“人权先于女权”强调权利的语境来看,这句话对“女权”的理解应该是第2点。以上不难看出,其实女权和人权是重合的,或者说干脆就是同一个东西,只是在强调女权的时候要特地把人权安放在女性的头上,仅此而已。
但是“人权先于女权”的说法把女权和人权在概念上做了分离,让女权后于人权,这里就相当于把“女”在概念上后于“人”,难道女人不是“人”吗?难道女人是比“人”要低一级的“二等人”吗?这种概念上的分离荒谬而且危险。但我相信持“人权先于女权”说法的人没有这样想,压根没想到这一点。他只是犯了一个混淆了概念世界(范畴世界)与现实世界的错误。如果仅仅只是在概念层面上,“人权”这个词的概念似乎确实要广于“女权”,因为人权不仅包括女性的权利也包括男性的权利,它是世界上所有人的权利,因此在概念上“人权”也包括了“女权”,而“女权”是“人权”的一大部分。但这仅仅只是概念世界里才会有的先后之分。到了真实生活世界里,不仅没有了这样的先后之分,甚至这样的先后之分会发生颠倒:在具体实践中甚至是“女权先于人权”的。
因为在具体生活中,其实没有所谓的人权,人权是个抽象概念,它是由前面说的尊严权、人身和言论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等权力组成的。人权的实现,是由生活中每个具体的人的每一项具体的权利的实现来得到实现的。只有一个个具体的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等权利的实现,才有人权。要争取人权,需要从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开始争取;要支持女权甚至为之抗争,要从每一项具体的女性权利开始。越次级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就会越首当其中地成为实践内容。女权也是个抽象概念,具体下来,应该是女性的尊严权,女性的政治权利,女性的人身及言论自由权,女性的平等权,以及等等的各种女性权利。但女权相对于人权是一个次级概念:如果女性的平等权没实现,哪来的什么平等权呢?“女性的平等权”是比“平等权”更具体的概念。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根本不存在“人权先于女权”,相反,女权反而要先于人权了。
因此,顺着这个逻辑推下去,他认为“要实现女权得先呼吁人权”当然也是不对的。恰恰相反,女权作为人权的组成部分,女权的实现有助于人权的完善。正是我们要一点点去实现和维护各种这样的权利,完整的人权才能被拼合起来。没有女权,哪来的人权?
因此,“人权先于女权”的说法是不对的。
【巩健明确表示不参与后续讨论,因此后续由蒋瑞和严欢继续讨论】
蒋瑞看法:
1.首先我觉得,用「田园女权」这类具有贬义的词是不太好的,不利于讨论沟通和深入,容易带入情绪化的表达。我觉得无论你用什么概念和名词,要说出这些女权主义者的核心诉求到底是什么?是权利层面的,还是文化、观念、社会规训层面的?有哪些具体目标?这个问题我上面讲的很清楚了,不再重复。
2.严欢第二点说,「法律和制度是底线,法律本身有局限性,有很多管不到的东西」。我同意这个看法,这方面我们没有分歧。严欢继续讲「只是去谈法律的完善是完全不够的,需要更多的具体行动和关注,去关注到那些更加具体的个体。这是对法律的必要补充,而许多女权社会团体正在做的事情」。这我的看法就有分歧了。我们说法律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指立法层面的男女权利平等,这是包括整个立法、司法、执行,各个层面的活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每一个个案的公正,如果有法律照不到的地方,法治不彰、正义蒙尘、好人受害,这本身就不是良好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并不能说法律只停留在纸面上,法律不关注个体命运。而且,女性团体关注女性个案,付出了很多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法律仍然是她们的武器和基本依据,无论是保障权益还是惩罚犯罪分子。如果没有公正的法律制度,没有这个所谓的底线,是不可想象的。
3.严欢第三点提出了「女权优先于人权」的看法,以及他的一系列论证,我是难以认同的。
首先是严欢说的自相矛盾的地方,他说:
但是“人权先于女权”的说法把女权和人权在概念上做了分离,让女权后于人权,这里就相当于把“女”在概念上后于“人”,难道女人不是“人”吗?难道女人是比“人”要低一级的“二等人”吗?这种概念上的分离荒谬而且危险。
严欢认为,将「人权」和「女权」概念上进行了分离,是「荒谬而且危险」的。但是下面一段他说,「他只是犯了一个混淆了概念世界(范畴世界)与现实世界的错误。如果仅仅只是在概念层面上,“人权”这个词的概念似乎确实要广于“女权”,因为人权不仅包括女性的权利也包括男性的权利,它是世界上所有人的权利,因此在概念上“人权”也包括了“女权”,而“女权”是“人权”的一大部分。但这仅仅只是概念世界里才会有的先后之分。」
这段话首先违反了矛盾律。你不能说同一个命题,既是正确的,又是错误的。前面认为「人权」和「女权」概念上进行分离是「荒谬而且危险」的,后面等于承认了这两者概念上的分离是合理的,「只是概念世界里才会有的先后之分」,他只是「犯了一个混淆了概念世界(范畴世界)与现实世界的错误」。
其次,严欢这里的推论极其跳跃。「女人」是「人」的次级概念,怎么能推导出「女人不是人」这个命题?如果这个推论成立,那么「黄种人、白种人、黑种人」是「人」的次级概念,你能推导出「黄种人不是人」吗?你能推导出「黄种人」是比「人」要低一级的「二等人」吗?这种推论太草率了吧?
而且,严欢用的表述,是「让女权后于人权,这里就相当于把『女』在概念上后于『人』」。恐怕不能这么说。这是讨论,我其实不太想讲形式逻辑的内容,但没办法,必须涉及一点。一般来说,一个概念,有其「内涵」和「外延」。简单说,「内涵」就是这个概念的属性,「外延」就是这个概念的实例总和。当我们将一个概念的「内涵」减少,增加这个概念的「外延」,这个过程叫「概括」;相反,我们增加一个概念的「内涵」,减少这个概念的「外延」,这个过程叫「限制」。比如「人」这个概念,内涵是会制造并使用劳动工具的高等生命,当我们给这个概念增加内涵,比如「同时具备雌性生殖器」,那我们就得到了「女人」这个概念。所以,「女人」这个概念是「人」这个概念的次级概念,或者用集合论的观点,是「人」这个集合的子集。子集和全集,并没有先后顺序,只是概念范围大小不同。所以严欢说,「让人权后于女权,就相当于把「女」(人)在概念上后于「人」,这个表述本身就是错的。
至于严欢说,「在具体的生活中,其实没有所谓的人权,人权是个抽象概念,它是由blablabla等权利组成的」。人权是由具体权利组成的,但你能说不存在吗?这种表述,怎么能让人信服呢?生命权也是个集合概念,由心脏功能、脑功能、肝功能、肺功能等等共同组成,你能说因此不存在生命权?
严欢说,「越次级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就会越首当其中地成为实践内容」。这有点想当然了,从逻辑上和事实上都站不住。从逻辑上讲,全集的范畴更大,子集的范畴更小,全集具有的属性,子集必定具有。当全集的概念,受到侵犯的时候,为什么必须先争取子集的权益?我们来举个例子。2022年封城的时候,封在小区里的人,他们喊的是「我们要工作,我们要自由」。如果按照严欢的逻辑,他们应当喊「我们女性要工作」或者「我们男性要自由」,或者「我们成都女性要工作」或者「我们上海男人要自由」,事实上是这样的吗?当然不是,他们喊的就是「我们要工作,我们要自由」。「我们」是谁?就是被封在小区里的所有人,包括男人、女人、老人、小孩等等,甚至是所有城市被封在小区里的所有人。对割韭菜的人来说,雄性韭菜和雌性韭菜,都是韭菜而已。然后这个时候一部分雌性韭菜突然说,雌性韭菜的权利要先于韭菜的权利,割韭菜的人可能会觉得非常可笑。
严欢最后说:
但女权相对于人权是一个次级概念:如果女性的平等权没实现,哪来的什么平等权呢?“女性的平等权”是比“平等权”更具体的概念。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根本不存在“人权先于女权”,相反,女权反而要先于人权了。
我想,我们可以达成一些共识,那就是严欢也承认的,女权是相对于人权的一个次级概念,并且,人权的提高,离不开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这两点我觉得是可以达成共识的。如果这两点能达成共识,至于「人权先于女权」还是「女权先于人权」,反倒没那么重要。
最后说一下一位朋友的看法,他说「人权先于女权」,还是「女权先于人权」,本质上不就是向谁争吗?要人权就是向利维坦争,风险更高,想想那些喊「我们要工作、我们要自由」的人的遭遇;要女权就是向另一群韭菜争,风险更低。大共同体最喜欢的就是坐山观虎斗。这种看法,有没有道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