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以问题,中文互联网上已经有很多文章。鲍克凡先生《与殷罡商榷|叙述巴以问题应追寻历史的全貌》一文,细节丰富、资料详实,是一篇极有分量的商榷。该文对殷罡先生的万字长文《巴以冲突的暗线与死结》,作出了重要商榷或者说批评,即指出了今天的巴以问题,除了谴责哈马斯以外,以色列方面仍然负有重大责任。我同意这个看法。鲍克凡先生是中东与北非专业,是这个领域的专家,本着请教的态度,我也想就一些事实和逻辑,想做进一步的澄清。不妥之处,也请鲍先生多多指教。
鲍先生首先指出,如果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是可以援引的法理依据,那么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的定居点,是破坏两国方案行为,应当进行谴责。但这仍无法论证哈马斯不是阻碍两国方案的首要因素,不能因为以色列违反了联合国决议就认定以色列是破坏两国方案的首要因素——哈马斯什么时候遵守过联合国决议?别说联合国决议,哈马斯直接违反《日内瓦公约》,袭击平民,以色列虽然轰炸加沙,造成了不少平民伤亡,但至少三番五次通知平民撤离,从一开始发布撤离命令,到地面部队进入加沙,中间大约间隔了一个月左右,时间是否足够充分、能否完全避免人道灾难,这是另一个问题。但至少表明以色列军事目标不是平民,这一点就跟哈马斯有本质的不同。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的犹太人定居点,的确过分,而且确实破坏了两国方案,但认为以色列是破坏两国方案的首要因素,似乎不那么令人信服。
第二,鲍克凡先生指出,1995年奥斯陆协议II签订后,哈马斯当年并没有实施恐怖行为,这点应当是正确的。殷罡教授原文是:根据协议,从1995年开始,以色列开始撤出约旦河西岸的主要城镇,先撤大城市再撤小城市,每隔一段时间就撤一个。……但是从以色列开始撤出之日起,每撤出一个城镇,当天或者第二天上午,哈马斯一定要在耶路撒冷或者特拉维夫制造一起公共汽车爆炸事件。的确,哈马斯在奥斯陆协议II签订后(1995年9月28日)的当年,并没有事实恐怖袭击,不过这种沉寂,也就是4个月而已,从1995年10月至1996年1月。其实从1993年签订奥斯陆协议I以来,哈马斯的恐怖袭击就几乎没有停止过,在1995年10月至1996年1月沉寂四个月后,从1996年2月开始,就是一连串的恐怖袭击。
所以,对照殷罡教授原文,我们不清楚殷罡教授讲的「从1995年开始」,指的是1995年当年,还是包含之后。如果指的是1995年之后,那么殷罡教授说的的确是事实。如果指的是当年,则似乎是记忆有误。那么事实到底如何呢?1995年11月4日,以色列总理拉宾遇刺,佩雷斯继任总理。12月8日,阿拉法特和佩雷斯见面,并确认会遵守奥斯陆协议。以色列承诺释放1000名巴勒斯坦囚犯,并且,到12月底,以色列从约旦河西岸额外5个城市撤出军队,并将其移交给巴解组织。(https://www.pbs.org/wgbh/frontline/article/timeline-israeli-palestinian-peace-process-1993-oslo-accord/)如果我们对照上述哈马斯的恐怖袭击事件,就会发现,殷罡教授的记忆大体上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1996年2月开始,哈马斯就重新开始了恐怖袭击。但是,鲍克凡先生指出,殷罡教授将哈马斯恐怖袭击的时间放在了拉宾遇刺之前,时间有误,这个纠正是正确的。考虑到殷罡教授是对大约30年前事情的回忆,具体时间记忆有出入也似乎可以理解。
鲍克凡先生写到:
依照以色列国防军10月18日情报,哈马斯却反而正在与巴解组织进行着有关停止恐怖袭击的对话。两个月后,哈马斯一度公开宣布自己有意停止袭击以色列。我们自然可以怀疑哈马斯的真实意图,但一个明显的趋势在于,《奥斯陆第二协议》签署后,巴勒斯坦方面正在试图控制自身内部的极端势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反而在以色列方面,右翼势力已然失控,犹太教极端分子开始依照教法将拉宾定义为“追击者”(rodef)
鲍先生说的「一定成效」,其实就是4个月的时间。这里可以补充一个重要的细节,1996年年中,以色列大选。哈马斯从2月开始的一系列恐怖袭击,给了以色列右翼内塔尼亚胡相当大的助力,内塔尼亚胡当时的口号是:Peace with security。大家可以代入一下当时的情景,一方面从1993年奥斯陆协议I签订以来,哈马斯就几乎一刻不停的搞恐怖袭击,好不容易消停了几个月,1996年2月又开始恐怖袭击。天天生活在恐怖袭击当中的人会是什么感受?拉宾的诚意换来了什么?Peace with security,毫无疑问戳中了当时人的痛点,最终导致拉宾的副手、同样致力于实现奥斯陆协议的佩雷斯败选。内塔尼亚胡固然是以色列右翼,对巴勒斯坦人很不友好,但是哈马斯难道不是所谓的神助攻?双方的激进势力彼此刺激,导致了双方愿意和谈的人最后都边缘化,难道只是某一方的责任吗?
鲍先生写到:
这样的论述无法成立,也因而很难支持殷罡教授的最终观点,即在此期间破坏奥斯陆协议与巴以和平的主要责任或首要责任(而非一般责任或重要责任)在于哈马斯。我或许会因直觉接受教授的推论,但我们需要真正的论据。
客观的说,我觉得鲍先生的这个观点并没有说服力。如果你紧盯着1995年9月签订奥斯陆协议II到1995年年底的3个月,哈马斯的确暂时消停了。但是事件可以这么片面的理解吗?1993年奥斯陆协议I签订后,直到1995年8月,上图中的哈马斯恐怖袭击就没有停止,这1年半的时间内,不停的恐怖袭击,对以色列右翼的崛起,难道不应该负责任?
第三,关于黎巴嫩真主党的崛起和作用。鲍先生写到: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不难发现,自1993年以色列与真主党签订口头协议以来,双方之间的冲突从未真正停止且绝大多数伤亡均发生在黎巴嫩境内。3月30日冲突再次危及平民后,双方的行动均受到了一定意义上的“对等还击”。在这种不断持续的冲突中讨论诸如“谁先动手”的问题似乎是一种徒劳,且若果真需要探究冲突的根源,那么以色列对于黎巴嫩南部的持续占领与破坏,连同其扶持民兵武装的行为(即对于联合国安理会1978年通过的425号决议,“要求以色列立刻自所有黎巴嫩领土撤出其部队”[29]之违背)或许才是当地冲突不断的根本原因——事实上,这样的占领正是黎巴嫩真主党诞生、壮大并令冲突逐渐宗教化的必要因素。
黎巴嫩真主党的崛起,的确跟1982年以色列进入黎巴嫩有关。但要说以色列的占领导致了黎巴嫩国内的冲突逐渐宗教化,那就不是事实了。巴解组织(PLO)1964年成立,从1968年开始,巴解组织就从黎巴嫩境内向以色列发动袭击,以色列予以还击,并开始鼓励黎巴嫩国内的其他派系与巴解组织的一支巴勒斯坦解放阵线(Palestinian fedayeen)进行抵抗。双方的袭击多有发生,1970年5月8日,巴解组织(PLO)的另一支巴勒斯坦民主阵线(DFLP)从黎巴嫩境内越境袭击以色列,造成了Avivim学校的公交车大屠杀。从1968年开始,到1982年第五次中东战争结束,巴解组织被赶出黎巴嫩,这一系列跟巴解组织有关、发生在南黎巴嫩的事情,被称为「南黎巴嫩的巴勒斯坦叛乱」(Palestinian insurgency in South Lebanon)。
现在的历史学家公认,这场巴解组织深陷其中,可以说由其煽动的叛乱,是导致黎巴嫩内战(1975-1990)的主要催化剂。「南黎巴嫩巴勒斯坦叛乱」持续了14年之久,主要是在当地的基督教民兵和巴勒斯坦人之间进行的。当地为什么会有巴勒斯坦人呢?1920年至1943年,法国对黎巴嫩进行委任统治。委任统治期间,黎巴嫩是天主教基督徒占多数,穆斯林占相对少数、但仍然庞大,上层精英主要是天主教基督徒为主。在1948年第一次中东战争、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后,相当一部分巴勒斯坦难民进入黎巴嫩,这导致了黎巴嫩人口结构发生改变,变成了穆斯林占多数。这个时候以天主教基督徒为主的黎巴嫩政府,面临穆斯林群体、泛阿拉伯主义者,以及相当数量的各种左派势力的压力。这个时候国际冷战的背景对黎巴嫩影响也非常大,基督徒大多和西方世界站在一起,穆斯林、泛阿拉伯主义者、左派力量,基本上和苏联与阿拉伯世界站在一起。黎巴嫩内战就是在外国组织(巴解)进入本国、人口结构改变、宗教冲突加剧、国际冷战站队、外国势力干预(以色列、叙利亚、伊朗)的情况下发生的。而这一切的直接原因就是巴解组织进入黎巴嫩。
1968年巴解组织就从黎巴嫩境内向以色列发起袭击,1970-1971年巴解组织在约旦两次刺杀约旦国王,后被赶出约旦,1971年落脚黎巴嫩,后来深度卷入黎巴嫩内战。1975年黎巴嫩开始内战,1976年1月18日,巴解组织当时控制东贝鲁特,东贝鲁特主要是基督教徒居住,但是有一个穆斯林定居点Karantina,1月18日,黎巴嫩前线,主要是长枪党的一些人,围攻了Karantina,进行了大屠杀,导致大约1500人死亡。两天后,1月20日,巴解组织联合黎巴嫩的一些左翼,对一个基督教徒定居小镇Damour进行报复性大屠杀,导致大约600人死亡。黎巴嫩当时的一位军官Hobeika的家人和未婚妻,就在Damour小镇的屠杀中丧生。这直接导致了六年后也就是1982年以色列出兵黎巴嫩,围住一个巴勒斯坦难民营时的著名的「贝鲁特大屠杀」。当时巴解组织的武装部队,已经在联合国维和部队的监督下撤出黎巴嫩,据说留下了2000人搞游击。而以色列国防军当时围住了一个巴勒斯坦难民营,要找出这些游击队,于是就让黎巴嫩人自己去找,于是就有了Hobeika下令、以及他领导的那支黎巴嫩民兵对巴勒斯坦难民营的大屠杀。很简单,Hobeika就是报复,他自己的家人和未婚妻在1976年就是被穆斯林杀死的,所以他时隔六年对穆斯林进行报复。为什么以色列要找出难民营中的游击队?因为巴解组织当年在黎巴嫩的巴勒斯坦难民营发展了很多成员,这是个不争的事实。而这些宗教冲突、大屠杀,都是在1982年以色列出兵黎巴嫩之前的事情。怎么能说以色列的占领导致了黎巴嫩的冲突逐渐宗教化?这能成立吗?至于鲍先生上面讲的:
果真需要探究冲突的根源,那么以色列对于黎巴嫩南部的持续占领与破坏,连同其扶持民兵武装的行为(即对于联合国安理会1978年通过的425号决议,“要求以色列立刻自所有黎巴嫩领土撤出其部队”[29]之违背)或许才是当地冲突不断的根本原因。
这真的很难让人信服。以色列当年不执行1978年安理会425号决议,是个事实。可是1968年巴解组织从黎巴嫩境内向以色列袭击的时候,联合国安理会也没有过决议啊。以色列第五次中东战争后,大概在1985年左右,的确占据了南黎巴嫩,并支持当地的基督教民兵组织「南黎巴嫩军」(SLA),以色列当时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所谓的「安全区域」。也就是阻挡黎巴嫩境内的火箭弹直接袭击以色列平民。当年的巴解组织、后来的黎巴嫩真主党(Hezbollah),如果不从黎巴嫩南部袭击以色列,以色列为什么占据这个地方作所谓的「安全区域」?鲍先生现在不谴责始作俑者,认为以色列占据这个地方才是当地冲突不断地根本原因,是不是太片面了?一切以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为准,那么联合国安理会没做决议之外的事情,难道不是历史事实,不需要考虑吗?当然,以色列长期占领南黎巴嫩(1985-2000)的确不妥,不仅法理上说不通,效果上不佳,因为随着黎巴嫩真主党武器的进步,火箭弹照样可以打到加利利地区,所谓「安全区域」后来也就不怎么安全,所以当时的以色列总理巴拉克在2000年就单方面撤军了。长期占领,还产生了一个后果,就是的确激起了当地的反抗意志,包括什叶派的黎巴嫩真主党、阿迈勒运动(Amal Movement)等,都是在以色列刺激下成长壮大的。当然,黎巴嫩真主党的崛起(1982)离不开伊朗的支持,尤其是1979年霍梅尼领导伊朗革命、成功上台。黎巴嫩真主党创建者就是学习了霍梅尼的神学理论后创建的「真主党」(Hezbollah),而且,这个名字就是霍梅尼给选定的。
第四,至于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是不是就代表不容置疑的至高「法理」或者「道德」权威,我们来看看事实吧。联合国大会1947年181号分治决议,明确建立「犹太国」和「阿拉伯国」,并划定了他们的领土范围。1948年5月14日,英国宣布结束委任统治,当天以色列根据181号决议,宣布建国。第二天,5月15日,第一次中东战争爆发,埃及、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伊拉克发起五国联军,向以色列开战。联合国安理会从1948年5月22日通过第49号决议起,到1949年8月11日通过73号决议,一共通过关于巴勒斯坦地区的决议12个(49/50/53/54/56/57/59/60/61/62/72/73)。这12个决议中,没有一句话谴责发起第一次中东战争的五个国家。这五个国家不仅违反了181号决议,而且违反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明令禁止主动发起战争。这12个决议都在说什么内容呢?我来概括一下:大家停火啦,不要打啦,死人啦,死了很多人啦。都停火啦。客观的说,这些决议的水平,连居委会大妈都不如,居委会大妈调解矛盾还要讲出个所以然,分出是非对错的。这些决议对于主动发动战争的国家,一个字都没有谴责。这公平吗?这能让人心服吗?
当然了,战争结束后,有些时候以色列也不是省油的灯。以色列经常干的事情,就是签订停火协议后,进行一些零星的报复行动。但是这个时候联合国安理会的谴责就来了,而且是点名的谴责。比如1953年11月24日101号决议、1955年3月29日106号决议、1956年1月19日111号决议、1962年4月9日171号决议、1966年11月25日228号决议、1967年6月11日236号决议,都是谴责以色列违反停火协议,又私自开火进行报复的。这些事情的确是以色列有错,但为什么1948年五国联军安理会不谴责呢?这公平吗?然后到了1967年11月22日,联合国安理会作了一个针对「六日战争」的所谓的242号决议。这个决议一共五个要点:①强调不容以战争获取领土,②以色列军队撤离其于最近冲突所占领的领土,③终止交战状态,尊重该地区每一个国家主权、领土完整,④保证该地区国际水道自由通航,⑤难民问题公正解决。从这个决议我们就能看出联合国决议是如何自相矛盾的。我们先来看几张图:

第一张图是1947年181号分治决议中划定的犹太国、阿拉伯国的领土。第二张图是1948年第一次中东战争后以色列的领土范围。第三张图是1967年「六日战争」后以色列控制的领土范围。从上面几张图,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第一次中东战争结束后,以色列的领土范围就已经扩大了,比如第一张图中的三个蓝色圈部分,本来分治协议中是给阿拉伯国的,但第一次中东战争后就被以色列占领了。但是第三次中东战争结束后,到了1967年11月的242号决议,实际上要求以色列回到第二张图也就是「六日战争」前的领土范围,从其最近获得的领土上撤出。现在的问题是,以色列第一次中东战争后获得的三块土地,即篮圈部分,这部分领土是有效的吗?假如你认定联合国大会181号决议是有效的,那么以色列的领土就应该回到分治决议中的领土范围,第一次中东战争后获得的这三块就是无效领土;如果你认为181号决议本身就是无效的,那么以色列国就不该建立,那你的看法和哈马斯是一样的,也就不需要什么讨论。但问题是,假如你认为联大181号决议是有效的,同时安理会242号决议也是有效的,这就矛盾了。安理会242号决议,只要求以色列从最近获得的领土上撤离,并没有说让其从1948年占领的土地上撤离。而从1948年5月15日到1967年242号决议之前,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巴勒斯坦中东问题,一共有34个决议,没有一个提到以色列的领土究竟该怎么算,也没有一个说到以色列1948年获得的领土是否有效。然后就到了1967年的242号决议,开篇第一句话就是,强调不容以战争获取领土。这不是明明白白的打脸吗?
安理会决议反对的东西,不就是安理会认可的东西?1948年以色列就是通过战争获取了领土,安理会没有反对啊,242号决议只要求以色列撤出六日战争获得的领土。1948年到1967年关于中东巴勒斯坦的34个决议,也没有一个字反对。这里要强调的是,奥斯陆协议,也是要求以色列恢复到1967年六日战争前的领土,而非1947年分治决议中的领土,也就是承认以色列1948年通过战争获得的领土有效。所以,242号决议,和181号决议本身就是矛盾的。甚至242号决议本身第一句话,其反对的内容就是其认可的内容。
有人说,联合国大会决议不具有约束力,安理会决议才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且不说安理会决议是否有约束力本身就是有争议的,即便我们承认安理会决议有约束力,那么不管181号决议中领土是如何划分,以色列事实上就是在1948年通过战争获得了领土,而且安理会认可了,这本身就和联合国反对战争获得领土是相矛盾的。
再说到本次哈以冲突,哈马斯都供认不讳这次事件是他干的,可是联合国安理会好不容易在11月15日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实施「长时间人道主义暂停」,但是这个决议当中,连哈马斯的名字都没有点名。好像这次冲突是平白无故发生的一样,谁应该为这次事件负责?谁应该承担直接责任?安理会装聋作哑。一样的不点名,是不是很熟悉?1948年第一次中东战争,安理会12个决议,没有一个决议谴责发动战争的五国。你看,安理会保护元凶巨恶,那是保护的很好的。这样的安理会决议,可以成为「法理」或者「道德」依据?我们知道,成文法之上还有所谓的自然法,也就是天理公道自在人心,这种连点名谴责恐怖袭击的一方都做不到的决议,怎么能说的上公道自在人心?凡是世界上一打仗,安理会就和世界上爱好和平的人们一起,大声呼吁,停火呀,死人啦,死了那么多人啦,快停火呀!
客观的说,以色列最近三十年来,在约旦河西岸的确做了很多不好的事情,怎么谴责都不过分;但是本次恐怖袭击是另一回事,不能因为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做了很多不好的事情,就为恐怖袭击、绑架人质正名。这个逻辑要是可以成立,那真的太可怕了。不谴责哈马斯,以色列肯定不服气;不谴责以色列约旦河西岸的所作所为,巴勒斯坦人也会怒气难消。偏袒任何一方,都会把事情搞得曲曲弯弯,所有人都不满意。联合国的多边协商、五常一致、一票否决的工作机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联合国很多事情都干不了。这的确是困境,在这种困境中,联合国决议多大程度上可以成为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就非常值得深思了。
第五,关于巴勒斯坦地区1948年以前的历史问题。鲍先生写到:
(引用殷罡原文)二战之前,英国一开始想把这个地区组建成一个阿拉伯人和犹太人共享的国家,有英式的议会,有不同族群的代表等等。但是阿拉伯人和犹太人之间有激烈的冲突。犹太人的志向不是以现有的几万人占个少数的议席参与这个地区的政治,他们想在这边建一个大家园收容各地的犹太人,阿拉伯人当然不愿意。
(鲍先生文字)这样的叙述再次忽略了英国托管政府的殖民性质。英国方面的计划从来不是秘密:在英国驻巴勒斯坦高级专员亚瑟·万霍普(Arthur Wauchope)看来,犹太人与阿拉伯人将持续生活在自己的托管统治之下,犹太人作为少数群体(人口比例或可达到40%)将凭借经济与文化上的优势地位与阿拉伯人形成平衡,而一种“良性”的种族分裂将为英国人的殖民统治提供便利。[40]因而所谓“阿拉伯人和犹太人之间有激烈的冲突”并不是英国人对于这片土地的客观观察,而是他们的殖民需要。
我要郑重指出的是,根据鲍先生原文注释40引文的核查,鲍先生的引用具有明显的误导性。这个引文出自Israel:A History,作者Anita Shapira,Brandeis,2012。其中原文是:
The commission arrived in Palestine in November 1936 and heard testimony from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from Jewish and Arab representatives. Its report was the most thorough, comprehensive, and intelligent document ever written on Palestine during the British Mandate, and its conclusion was radical: the Mandate is unworkable since the undertakings given to the Jews and the Arabs are contradictory. The hope guiding the Mandate administration, which Wauchope expressed in his policies, was that in time a local citizenry would be created, common to Jews and Arabs both, who would live together in one country. Wauchope intended that thed Jews would constitute 40 percent of the population, but because of their eco- nomic and cultural advantages this would amount to a balance between them and the Arabs. The Peel Commission found that this idea had no basis in reality, since the two national groups in the country not only had nothing at all in com- mon but were embroiled in a bitter conflict over the right of ownership. The commission concluded that the way to satisfy the parties' desires—at least par-d tially—was to partition the country and establish two independent states, Jewish and Arab.
我简单翻译一下:
这个(皮尔)委员会于1936年11月抵达巴勒斯坦,他们倾听了政府官员以及犹太代表和阿拉伯代表们的证词。皮尔委员会的报告,是英国委任统治时期,出具的关于巴勒斯坦地区最全面、最彻底、也最具智慧的文件。但皮尔委员会的结论却相当激进:委任统治在巴勒斯坦地区是失败的,因为它许诺给犹太人和阿拉伯人的东西是彼此冲突的。委任统治当局的统治理念,正如Wauchope在他的政策纲领中阐述的一样,在某个时点,当地会建立一个平民政体,这个政体对犹太人和阿拉伯人一视同仁,他们将会在一个国家当中共同生活。Wauchope认为,犹太人可以占到40%的人口比例,但是由于犹太人在经济上和文化上的优势,这会和他们人数相对较少形成一种平衡。但是皮尔委员会发现,这种理念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行,这两个民族在现实中不仅没有丝毫共同的地方,而且在所有权方面争得不可开交。委员会的结论是,满足双方的愿望,或者至少满足一方的愿望,就是实行分治,建立两个独立的国家,一个犹太国,一个阿拉伯国。
看了原文就知道,鲍先生这里有非常严重的误读。
误读一,皮尔委员会作的报告,是考虑未来建立两个国家,也就是二战前的分治方案。委任统治结束,独立建国,是委任统治书中明确规定的。既然要独立建国,又怎么会「犹太人与阿拉伯人将持续生活在自己的托管统治之下」?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误读二,「犹太人作为少数群体(人口比例或可达到40%)将凭借经济与文化上的优势地位与阿拉伯人形成平衡,而一种“良性”的种族分裂将为英国人的殖民统治提供便利」。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Wauchope所谓的平衡,如果仔细看原文,应该不难发现,他指的是人数少和经济与文化优势地位进行互补的,这是一种平衡。因为人数如果少,经济与文化要是处于劣势,那就有可能受到压迫。而如果人数少,但是经济文化处于优势地位,就可以达成一种平衡。把这种平衡,理解城「良性的种族分裂」,我实在不知道该说什么好。然后这句话显然是鲍先生自己加上去的,即「一种“良性”的种族分裂将为英国人的殖民统治提供便利」。原文显然没有这个意思,原文说的很清楚,Wauchope的施政理念,「在某个时点,当地会建立一个平民政体,这个政体对犹太人和阿拉伯人一视同仁,他们将会在一个国家当中共同生活」,这哪里有半点为殖民统治提供便利的意思?引用别人的话,竟然任意剪裁,几乎和原意完全相反,这是可取的学术态度吗?
误读三,「英国方面的计划从来不是秘密」,按照鲍先生的理解,英国这方面的殖民便利,就是使巴勒斯坦地区两个民族之间相互冲突,英国人好坐收渔翁之利。且不说鲍先生上述引文完全不支持他自己的结论,他的这个逻辑本身也是有问题的。什么是殖民便利?难道一定要两个民族相互仇杀、打的不可开交,才是殖民统治者的便利?如果这个逻辑可以成立,那么1997年香港回归之前,也是英国的殖民地,香港的治理水平和经济发展都有了显著提高,所谓的亚洲四小龙,香港的繁荣稳定,是英国的殖民便利,还是不便利呢?如果委任统治地,或者殖民地管理的一塌糊涂才是便利,那繁荣稳定的香港显然是不便利,这逻辑讲的通吗?诚然,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英法,还没有完全摆脱列强的姿态,国际政治中没有必要美化他们,但所谓的「殖民便利」,似乎一定要统治地区打成一片,坐山观虎斗,坐收渔利,左看右看都像中国传统的法家思维,而跟殖民统治不一定有联系。
误读四,「因而所谓“阿拉伯人和犹太人之间有激烈的冲突”并不是英国人对于这片土地的客观观察,而是他们的殖民需要」。原文怎么说的?「这种理念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行,这两个民族在现实中不仅没有丝毫共同的地方,而且在所有权方面争得不可开交」。1936-1939年,正如鲍先生文中提到的那样,正是阿拉伯地区大反抗时期,当时的主要诉求就是给英国人压力,要求阻止犹太人继续进入巴勒斯坦地区,并且把当地已经有的犹太人赶走。其实就在上述书的前一页,已经写得很明确,我就直接译成中文了,「自1936年4月开始,爆发了阿拉伯叛乱,与之前的事件一样,起初是一小波针对犹太人的个人暴力事件,几天后,阿拉伯高级委员会开始指挥运动并提出了政治要求:停止犹太人移民,以及土地出售。委员会支持了全国的罢工,持续了六个月左右,严重影响了阿拉伯的经济。……一部分阿拉伯人在全国范围内搞恐怖活动,但委任统治当局避免使用军事力量来镇压,而是试图说服他们进行复工,以及说皮尔委员会会来到巴勒斯坦,调查事情的起因」。你能说这个时候两个民族的冲突不是这片土地上的客观观察?而是英国人的殖民需要?1936-1939年的阿拉伯叛乱,难道是阿拉伯人为了配合英国人的殖民需要搞出来的?这能讲得通吗?
我觉得鲍先生这里的引用、解读、论证,都相当草率,有极大的随意性和先入为主的观念,按照自己特定看法引用资料,并且得出和原作者完全相反的看法,这是很不好的。相反,我们回过头去看一下前引殷罡教授的那段文字,基本上是可以成立的。
最后,突然发现前面漏掉了一点,补充在这里。1995年9月28日奥斯陆协议II签订,鲍先生写到,
「而就在以色列右翼正在严重危及和谈的紧要关头,10月23日,大洋彼岸的“助力”即时到来——美国国会通过法案宣示:耶路撒冷不可分割且应被承认为以色列国的首都,美国驻以色列大使馆应不迟于1999年5月31日在耶路撒冷设立。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在《奥斯陆第二协议》签署后和平真正迫近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在美国、以色列与巴勒斯坦三方内部各自不愿见到“两国方案”最终实现的极端势力中,哈马斯反而是表现得较为克制的一方。而以色列右翼最终亲手葬送了和平的希望——11月4日,以色列总理伊扎克·拉宾在特拉维夫一场支持和平进程的集会结束时遭到暗杀。」
我有几个问题想提出来作为本文的结束。第一,美国国会通过这个法律,要大多数表决才能通过,这是否表明,美国国会本身大多数人就是「极端势力」?从而不想让两国方案实现?两国方案中,认为耶路撒冷是以色列的首都且不可分割,是否就是否认两国方案或者阻止两国方案落地?第二,1995年到今天,差不多30年过去了,哈马斯依然是哈马斯,在搞恐怖袭击(1995年签订协议后停了4个月),美国的法律也依然是法律,仍然有效。时至今日,阻碍两国方案实现的,是哈马斯还是美国?